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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天不老酒”被判侵害“飞天茅台”商标 赔90万

 

飞天不老酒的公司说“飛天不老”这个商标比贵州茅台上的“飞天”图文商标的注册时间更早投入使用,但是被诉侵权的商品中,敦煌飞天图是敦煌的艺术标志,任何合法的主体都可以使用中国的传统文化艺术,所以贵州的茅台的注册行为不能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的有效理由。

 

后来经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中表示:自19851月的时候被原国家轻工业部授予1984年轻工业部酒类质量大赛金杯优质酒”称号起,“飞天茅台”多次获得国内外金奖奖项和荣誉证书。201212月,贵州茅台方面核准注册第10147169号酒类飞天图案商标,20131月又成功注册了第10195572号“飞天”文字商标。2013731日,飞天不老酒公司成立,20151月从四川天之骄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了第6945939号“飛天不老”图文商标的授权,20177月又从山东菏泽花乡酒业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651473号“飞天不老FEITIANBULAO”商标的授权。法院最后宣判被告侵权赔偿茅台90万元。

 

对于此次被告涉案的“飛天不老酒”在外包装上,酒盒的左侧有一个仙女单手托酒杯的团,旁边有“飛天不老酒”的字样和钤印。这足够让公众的飞天茅台和这个进行区分,但是法院认为,这个和购物时需要对相关的商标进行细致的观察和记忆,这个显然不合理,也不符合

商标功能的实现。通过二审表示,上诉人贵州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上述理由不成立,一审中的判决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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