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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李逵比不过“李鬼”?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注册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诉争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结论正确。五粮液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注册资本10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曙光,目前该公司有数千条商标信息。
      天眼查数据显示,五粮液集团曾于2011年1月申请了注册号为9047717的“七粮液”商标,该商标国际分类为第33类,目前商标状态显示为“商标无效”。2018年8月该公司有申请了注册号为32802358的“七粮液”商标,该商标状态显示为“驳回复审中”。

      看似是五粮液进行保护性商标注册的行为,为什么会被驳回,同样作为知名品牌的老干妈为什么这么多保护性注册都注册成功。

商标注册

      其实保护性注册时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不同的注册商标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驰名商标也不例外,且驰名商标的意义主要在与扩大保护。该案件中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可以当然获得注册,除非五粮液集团能够利用其驰名商标将该案件的三件引证商标撤销或无效,才能消除争议商标获得注册的阻碍。
      保护性商标注册的目的是防止山寨、抄袭的品牌存在,影响知名品牌的价值、商誉、市场显著性以及消费者对其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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