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商标知识

商标淡化存在哪几种类型?

    在美国的理论界和法院流行将商标的淡化行为分为弱化、丑化和退化三种,对于商标淡化的行为类型的划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它还决定反淡化法的适用范围,即哪些行为受反淡化法调整,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何种情况下可寻求反淡化法保护等。

商标淡化

    1、弱化。
弱化是指使驰名商标与其所指示的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被逐步削弱。谢切特最初提出淡化理论时,实际上指的就是这类行为。弱化作为商标淡化的一种典型类型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不存在,任何分歧。
    2、退化。
退化是指将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从而使商标的区分功能完全丧失。退化是另一种极端的商标淡化行为,是商标淡化的一种特殊类型。但美国《商标淡化修正法》只规定了弱化和丑化两种淡化行为,没有对退化行为作出任何规定;欧盟一号指令规定了退化行为,但没有将其与淡化行为放在同一条文中。
    3、关于丑化。
丑化,或称玷污或污损,是指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标记用于有损该商标良好形象的商品上的行为。丑化性使用通常与毒品和性有关,但不限于此。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普通商标此时可能很难获得保护。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则体系中,尚缺乏可适用于丑化行为的有针对性的规则。无论出现上述哪一种结果,都将违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由此可见,将丑化作为淡化的一种并与之适用相同的规则,是不可取的丑化应与淡化分离,在反淡化法之外另加以规定。
相关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