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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是否能作为撤三后的答辩证据

       相信关注商标转让的人士都会留意一下有关撤三后的答辩证据。今天小编就来解答商标转让合同是否能作为撤三后答辩证据的问题。

转让合同是否能作为撤三后的答辩证据

       我们知道全类别注册的商标,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并不会全部使用。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会选择将长时间没有使用的商标进行转让。但是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使用,面临被“撤三”的风险,那么此时商标转让人应该怎么办?商标转让合同和发票能否作为答辩的证据?
       根据《商标法》规定,被“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必须提供商标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证据才能进行答辩,而上述的问题中提到的商标转让合同和发票并不属于商标实际使用的范畴,因此,商标转让人不能将其作为答辩的证据提交。
       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会被“撤三”,但是以下四种情况属于不适用商标的正常理由:(1)因不可抗力没有连续使用的;(2)企业因破产清算的;(3)其余不能归因于商标申请人的正当事由;(4)因政府的政策限制使用的;存在以上四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而如果商标所有权人因为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并没有实际使用的不能作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如果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发现商标被“撤三”,如果商标转让人能够提供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就可以作为答辩证明,否则商标转让行为就会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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