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ngeflower”商标是恒力集团下的商标,这一商标经营的主要是服装产品。在没有经过恒力集团的同意的情况之下,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艾克玛特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了“orangeflower”或“orangeflowers” 这些商标,并且在网站上使用这些商标进行了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推广等一些列活动。无论是在商标的外观上还是在产品类目上和恒力集团的商标几乎一模一样。
恒力集团发现了这一现象之后,立即和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艾克玛特集团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进行了沟通,但是,这两家公司所给出的态度并没有很积极的想要处理这一现状。恒力集团无奈之下只能向这两家公司发起了诉讼,诉讼的理由是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艾克玛特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这一商标并且赔偿本公司100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