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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对于答辩材料有什么要求吗?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注册的意见。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商标异议对于答辩材料来说都有哪些要求吧。

商标异议答辩材料

    一、答辩材料的要求
异议答辩材料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被异议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并交回《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2、答辩人应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一致。答辩人名义发生变更但未在商标注册部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变更的,在答辩过程中,可以在提供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的情况下以变更后的名义进行答辩。
3、答辩人直接递交(含邮寄)答辩材料的,答辩书应当由答辩人盖章或签字。
4、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答辩的,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书尾页应当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委托书应当填写委托事项及委托日期,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
5、被异议人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
6、被异议人是外国主体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
7、异议人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被异议人进行答辩。
    二、异议答辩的审查
1、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且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
2、答辩材料需要补正的,商标注册部门书面通知答辩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答辩人按要求补正的,答辩材料予以通过。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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